中共纳雍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0-12-16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
视力保护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纪委常委会工作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市纪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职权,贯彻执行市纪委、县委和县纪委全会的决策部署。县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向县纪委全会报告一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三条 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县纪委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贯彻落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研究全局性的问题,一律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坚持保障决策质量,切实做到决策前调查研究、意见征求,决策中集思广议、博采众长,决策后督促指导、跟踪落实。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讲话、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研究制定县纪委县监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研究代县委起草的重要文稿。
(三)研究审定县纪委向县党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县纪委常委会向县纪委全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县纪委全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召开县纪委全会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审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办理意见,研究审定县纪委请示市纪委、县委的重要事项和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县管国有企业纪委请示县纪委的重要事项,研究审定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县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的答复意见。
(五)研究并通报审查调查工作情况。研究违纪违法人员党纪政务处分。
(六)研究决定县纪委县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分片联系督导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工作,审定县纪委县监委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等事宜。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县纪委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招录、选调、任免、交流、奖惩、辞退等。讨论决定会同县委组织部向县委推荐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科级干部、委机关各室主任、民生监督组组长、专职副组长和副组长人选。讨论决定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民生监督员的任免。讨论决定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后备干部等。讨论决定征求有关干部任免意见。
(八)研究1万元以上资金使用等事项。
(九)其他需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事项。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六条 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县纪委常委会议由县纪委常委组成,由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县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三)县纪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四)县纪委常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县纪委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如有表决,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书记在会议表决中应末位表态,其他班子成员根据表决事项按排名逐项顺序表态。事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
(六)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常委应在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进行酝酿,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常委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再作出决策。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须报告书记和分管副书记,可由书记碰头会议研究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同意,常委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灵活机动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书记、副书记和分管常委可依法依规临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议准备
第七条 会议准备事宜:
(一)研究内容。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的内容为县纪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凡属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一般性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二)议题收集。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征集所分管部门需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经研判确需提请研究的,填写《县纪委常委会议题单》,并附相关附件材料送办公室汇总后报主持人审定。县纪委常委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不搞临时动议。
(三)议题报送。涉及审查调查、干部人事有关问题,须先向县纪委书记汇报同意。涉及经费使用、干部抽调等具体问题,呈报前须征求办公室、干部室及分管领导意见。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的议题,报送前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作为附件一并上报。未按要求报送的,由办公室退回重新完善。县纪委常委会议题一经主持人审定,呈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议题汇报内容。凡违反规定的事项一律不得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八条 会议纪律要求:
(一)班子成员对县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决议或通过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县纪委常委会议原决定的,可建议提交下次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在县纪委常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定。
(二)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县纪委常委会议的秘密内容,包括会前、会后有关材料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三)对应由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而不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属无效决定,县纪委常委会可对决定人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造成不良后果,县纪委常委会可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对不按程序提请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的,县纪委常委会可提出批评乃至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不是常委的班子成员、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列席县纪委常委会议;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及相关审查调查部门列席审查调查议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综合会议记录并编印除案件审理议题外的会议纪要;各室负责所涉及议题的会议记录;审理室负责编印案件审理议题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以县纪委常委会名义或其他方式召开的安排部署专项工作的会议,由相关室负责记录并整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以季度为周期收集通报县纪委常委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6日印发的《纳雍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纳纪办发〔2017〕6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纳雍县纪委监委现金资产管理制度
下一篇: 中共纳雍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