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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纪委监委现金资产管理制度

日期:2020-09-28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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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

第三条  使用现金范围: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个人劳务报酬;1000元以下零星支出;经分管领导批准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垫支挪用。

第五条  购买办公物品或服务的支出,原则上使用转账方式或财政集中直接支付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出纳一律凭相关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付款。

第七条  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八条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第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应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坐支现金。

第十条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分管财务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人员个人购汇所借现金,应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还清。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不应超过银行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及时催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财务领导汇报,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取款申请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提取。

第十七条  出纳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第十八条  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分管财务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第十九条  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

第二十条  由分管财务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清查重点为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相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