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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私心作怪受处分

日期:2017-12-29

来源:毕节市纪委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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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好人“雪中送炭”美名扬,今有党员“私取集炭”受处分。

2017年11月,纳雍县猪场乡社会事务办主任李进华因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当收到处分决定书时,李进华后悔莫及。

“他平时工作还不错,对人也挺好的……”乡里干部、群众对李进华的评价还不错。

那他为什么会受处分呢?这就要从他的一点点私心开始说起。

李进华任社会事务办主任期间,分管乡敬老院。

2014年4月的一天,李进华来到乡敬老院,当他看到敬老院墙角堆放着的煤炭时,他忽然起了私心,想到这些煤炭拉到敬老院后,都没有数,用多用少也没人管,何不拉一点回自己老家使用呢?

在私心的作用下,李进华用自己的皮卡车拉走了敬老院2000斤煤炭。

一段时间后,见没有人过问,李进华在同年8月的一天又拉走700斤煤炭。

事情过了两年多,2017年初,李进华开车去敬老院拉他存放的私人物品时,其又顺手拉走了600斤煤炭。

这样,李进华分三次从敬老院拉走了3300斤煤炭。

2016年和2017年,李进华每年还分别购买两头猪到乡敬老院由做饭的赵阿姨无偿喂养,猪长大后其拉回老家。

李进华的行为被群众举报后,乡纪委立即展开调查,李进华也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于2017年8月12日拉了3300斤煤炭归还敬老院。

李进华的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乡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党纪党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党员干部,公私一定要分明,莫贪蝇头小利,手莫伸、贪必覆。

(毕节市纪委宣传部 纳雍县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