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制定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日期:2017-12-19
来源:纳雍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
视力保护色:
为保障全县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雍县制定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互相违背的政策、文件及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等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干部,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在社会经济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责任。
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指出,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制定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互相违背的政策、文件及规定或出现重大失误,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变更决策或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已批准实施的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管控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湿地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在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时因处置不力以及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或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落实不力的;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的;不顾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干预、插手建设项目,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公路、省道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或逐步退出任务,未督促矿山企业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对生态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的,或者不按规定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进行查处的;干预生态环境司法案件处理,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未完成本地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都为问责对象。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在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对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同样受到相应的问责。问责方式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因损害生态环境问题,两次以上(含两次)被问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将从重处罚。
纳雍县制定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要求,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对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对领导干部应当进行问责的线索,经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的责任和如何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处理。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问责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问责事宜。
上一篇: 纳雍:构建常态化督查 驰而不息纠“四风”
下一篇: 纳雍:聚焦“小支部” 发挥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