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多措施落实县级领导和部门领导包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日期:2017-03-10
来源:纳雍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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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矿“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湖南省涟源市祖保煤矿“2·14”瓦斯爆炸事故、六盘水市大河边煤矿“2·27”和织金县文家坝煤矿二矿“3·7”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贯彻落实2017年3月8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安排,纳雍县多项措施对全县已复工煤矿实行县级领导和部门包保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明确包保监管职责。
一是明确县级领导包保监管职责,首先是在全国“两会”期间要对包保煤矿开展一次检查,以后每月对包保煤矿检查不得少于1次,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其次是督促县直相关部门对包保煤矿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督促包保煤矿的乡(镇、街道)领导包保监管工作到位。第三是对包保的矿井进行分类指导:对生产矿井,加大指导和服务协调力度,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督促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对建设矿井,督促其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施工和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对联合试运转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范围进行试运转。对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及水害严重的矿井,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又难以有效防治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并由相关部门暂扣其证照,停止该矿煤炭的准销准运、火工品供应、限制用电负荷。对检查中发现有隐患和问题但能在较短时间内整改完毕的生产矿井,要督促相关部门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帮助,使煤矿尽快排除隐患,经验收合格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四是督促所包保煤矿落实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监察监管指令。第五是落实省、市、县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六是做好包保煤矿的帮扶、协调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二是明确乡(镇、街道)领导包保职责,首先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也要落实乡科级领导干部包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每月对所包保煤矿检查不得少于2次,监督包保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对包保煤矿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等方面进行监管。其次是对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逐条逐项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责任人、整改时间、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对依法做出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不定期的采取“面上查、突击查”和“暗访”、“夜查”方式盯死看牢。第三是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到岗到位履职尽责。第四是随时了解和掌握煤矿生产建设情况,督促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包矿的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加大对关闭煤矿的巡查力度。第五是认真落实省、市、县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第六是做好包保煤矿的帮扶、协调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三是明确片区煤矿安全包保组职责,首先是全面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每周对辖区内的所有煤矿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执法,深入查找煤矿存在的安全防患。其次是督促煤矿及时整改隐患,对整改不及时的煤矿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第三是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督促其到岗到位履职尽责。第四是配合包保县级领导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安全检查。第五是落实省、市、县安排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第六是做好包保煤矿的帮扶、协调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四是明确驻矿安全监管员包保职责,首先是配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等部门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其次是服从片区煤矿安全包保组、包保县级领导和包保乡(镇、街道)领导管理和调度;对所驻煤矿做到一天一查、一天一报,恪尽职守。第三是督促并参与煤矿定期组织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挂牌督办、整改销号等制度。第四是监督煤矿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检查组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落实整改,并实施重点监控;监督煤矿严格按核定的下井人数和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第五是监督煤矿落实包保县级领导、包保乡(镇、街道)领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存在问题所做出的处置意见。第六是认真履行有关文件、规章、办法规定的职责。第七是做好包保煤矿的帮扶、协调服务、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五是严肃煤矿安全包保纪律,首先是包保的县级领导、乡(镇、街道)领导、片区煤矿安全包保组和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监督管理,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是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安监、煤炭行业管理、国土、公安、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第四是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落实好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同志一岗双责的要求。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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