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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出台《行政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7-02-06

来源:纳雍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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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聚焦“创新发展、同步小康”目标,以“大党建”为统领,围绕“大扶贫、大安全、大发展”依法行政,切实提高执行力、落实力。纳雍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规定,制定出台《纳雍县行政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县监察局是本县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评估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县行政效能评估,研究、协调、管理、推进、监督行政效能评估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行政效能评估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关,负责根据行政效能评估报告认定结果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行政效能评估要遵循注重过程,突出结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

《办法》指出,行政效能评估内容为年初目标任务、《政府工作报告》、《目标责任书》、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党风廉政建设、上级安排专项工作;县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县政府安排纳入行政效能评估的事项;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特点需要纳入行政效能评估的事项;社会反映强烈涉及行政效能评估的事项;出现信访维稳或突发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涉及行政效能评估的事项;其他需要纳入行政效能评估的事项。

《办法》指出,行政效能评估方式包括效能考核和效能评价。效能评估内容中,对可以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考核的方式进行效能评估;对不可量化的部分,运用效能评价的方式进行效能评估。实施行政效能评估,县监察局可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行政效能评估可根据县政府工作需要采取常规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种方式;常规行政效能评估,根据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点工作及其他事项,由县监察局采取日常检查、综合监察、专项监察、受理投诉和案件调查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实施;专项行政效能评估,根据县政府中心工作需要,由县监察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每季度评估一次。

《办法》强调,行政效能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报县政府进行结果认定;效能评估认定结果,记入个人实绩档案,作为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据,作为干部评先选优、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行政效能评估报告提出的改进效能工作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落实,由县监察局予以跟踪监督。

《办法》强调,根据行政效能评估报告认定的错误情形进行责任追究。重点围绕如下情形进行责任追究:一是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决定、指示、命令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二是在开展“大扶贫、大安全、大发展”工作中,不按相关要求落实和完成中心工作或重点工作任务的;三是因工作落实不力,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影响行政效能的;四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拖拉推诿、敷衍塞责,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故意刁难,损害群众利益、政府形象的;五是不及时决策、决策失误或违法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六是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履行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的;七是其他影响行政效能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责任追究将根据发生行政效能错误的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予以通报、约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