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对2名违反工作纪律和1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问责
日期: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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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纳雍县纪委下发通报,对2名违反工作纪律和1名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纪检监察干部进行通报。
通报指出,2017年1月6日上午,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李光明在上班工作期间,接打电话总时长1小时22分钟,违反了工作纪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并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通报批评、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大会上作检讨,扣罚2016年年度目标考核奖3个月奖金。
2017年1月6日上午,乐治镇纪委副书记陈武在上班工作期间,接打电话总时长1小时34分钟,违反了工作纪律。责成乐治镇党委免去其乐治镇纪委副书记、委员职务,调离纪检监察系统,2016年年度目标考核奖以最低档次发放。
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书记杨家沅同志在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其进行问责,在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内通报批评,扣罚2016年年度目标考核奖1个月奖金。
通报要求,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委局机关各室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严格做到遵章守纪,认认真真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落到实处,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全县纪检监察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履行好岗位职责,为纳雍纪检监察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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