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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纪委监委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日期:2020-09-28

来源: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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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会计档案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原始记录的填制、审核、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原始凭证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一种会计凭证。

第三条  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从其他单位取得的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本单位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经济业务时填制的凭证。

第四条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包括:采购材料、燃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设备及其他物品从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取得的发票及账单等;外包的各种建筑安装工程、各种修理业务,从承建单位或承修单位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和修理发票;本单位职工出差取得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以及住宿发票;本单位购买图书资料、各种印刷品取得的发票;支付各种劳务所取得的劳务发票;支付咨询费、会议费、检验费、年检费、鉴定费等取得的发票;支付停车、过路过桥等费用所取得的发票;按规定支付公用事业费、社会保险机构的保险费、银行手续费等所取得的发票;处理退款、清理债务取得的票据等;按规定取得的其他发票和文件类证据。

第五条  自制原始凭证包括:发放职工(含临聘人员)工资表;燃料、材料、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及出库单;派车单、出差统计表、差旅费报销单及费用报销单;其他自制原始凭证。

第六条  原始凭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和填写方法,即填制、签署、传递、汇集和反馈要求;原始凭证的审核要求;有关人员对原始凭证记录管理的责任等。

第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是: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八条  外来原始凭证(发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具备的要素:印有发票名称和连续编号;印有收款单位税务机关监制章;有明确的开票日期;有明确的购货或付款单位名称;有商品或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包括人民币大、小写);有开票人姓名。

第九条  在购物较多时, 若发票不能具体填明商品或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可由该单位开具详细清单,并盖有发票开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作为证明。

第十条  对修理业务必须附有工时费、修理用材料名称及金额, 并盖有收款单位收款章。对行政事业等单位的非经营性收费证明, 必须加盖财政局监制章。

第十一条  外来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进行整理,根据不同要求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费用报销单等凭证后面,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用途、金额。将粘贴好的原始凭证按照程序审核和签字。

第十二条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加强印制管理,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自制原始凭证上的经办人、领款人、验收证明人、单位主管、部门主管等必须签字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原始凭证填制人不得伪造、变造原始记录,如有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者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受理的同时, 应予以扣留同时加盖作废章, 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原始凭证经会计人员审核无误后, 签上审核人员名字, 根据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据以登记账簿, 编制会计报表。